教育部印發(fā)《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》
http://m.mattsalter.com2019年06月19日 09:35教育裝備網
教育部日前印發(fā)《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》,規(guī)定教育督導部門要根據行政區(qū)域內幼兒園布局和規(guī)模等情況,原則上按1人負責5所左右幼兒園的標準配備責任督學。責任督學負責監(jiān)督指導幼兒園的安全管理情況、規(guī)范辦園情況、師德師風建設情況等。
《辦法》明確,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為行政區(qū)域內每一所經審批注冊的幼兒園(含民辦)配備責任督學,實施經常性督導。
《辦法》要求,責任督學參照《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(guī)程》對幼兒園實施督導,每月不得少于一次。發(fā)生危及幼兒園安全的重大突發(fā)事件或重大事故,責任督學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(xiàn)場,及時督促處理并報告上級督導部門。
《辦法》還規(guī)定,教育督導部門負責對責任督學進行日常管理,包括對責任督學頒發(fā)督學證,實行登記管理,建立責任督學考核制度,對責任督學履行職責、開展工作和完成任務情況進行考核等。教育督導部門每月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匯報,研究處理相關問題。教育行政、教育督導等有關部門要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,將其作為對幼兒園綜合評價、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。在幼兒園評優(yōu)評先方面,應當充分聽取責任督學意見。
責任編輯:董曉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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